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
起 诉 书
内检锡分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傍晚,暂住在苏尼特左旗**镇**街**组**号北侧小房的被告人尹某某与同住在该院南侧小房的耿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各自回到租住的房屋。晚八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因气愤难平便从其暂住的房屋内桌子抽屉里拿出一把单刃尖刀推门进入耿某某租住的房屋,随后尹某某持刀朝被害人耿某某的大腿进行捅刺,致耿某某受伤后尹某某回到自己暂住的房屋。次日,房东杨某某发现耿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耿某某系左下肢受单刃锐器作用致股骨内侧股动脉分支血管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尖刀;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甲、张某某、杨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苏左公(司)检验(法)字(2020)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死者耿某某死亡时间推断的鉴定意见等;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损害被害人耿某某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持刀捅刺被害人耿某某腿部,导致被害人耿某某股骨内侧股动脉分支血管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
检察官:王克伟
检察官助理:苑晓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苏尼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材料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单刃尖刀随案移送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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