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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东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92号

被告人尹东,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尹东接到吸毒人员秦某某向其求购100元毒品的电话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重百商场大楼一楼外公厕处,将一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1克)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搜查出一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09克)。

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毒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尹东的前科材料、手机通话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搜查、检查、封存、称量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搜查、讯问被告人尹东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等过程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没有发现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被告人尹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东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尹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东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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