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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云龙故意杀人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未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尹云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身份证号码4304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云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7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尹云龙因怀疑被人陷害而产生幻觉,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其打工的**五金制品厂内,持菜刀追砍工厂老板被害人周某甲、周某甲妻子被害人李某甲及工友被害人李某乙,其中被害人周某甲、李某甲颈部被砍数刀后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尹云龙又前往工厂二楼卧室中,用刀砍周某甲之子被害人周某乙(时年3岁)颈部、背部及肩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李某甲、周某乙均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颈部,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群众报警,被告人尹云龙被当场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尹云龙患有**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症状部分缓解,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衣物等证;

2.​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谢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 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7.​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8.​ 被告人尹云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云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云龙处于**症发病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鹂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尹云龙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7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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