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63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皖LZ****号两轮摩托车沿宿州市埇桥区**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宿州市**公司门前北侧时,碰撞行人谷某某,造成谷某某、尹某某二人受伤及皖LZ****号两轮摩托车损坏。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经宿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姝
检察员:徐昆仑
2015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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