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传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尹传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2012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5日因吸毒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传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传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尹传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袁某某、汪某某等人在阳新县**镇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在**村开设赌场四日,在**村开设赌场一日。**村开设赌场当天参赌人员约40人,非法获利约五万元。被告人人尹传强作为该赌场股东,负责邀约人参赌并参与抽头渔利的分红。2017年12月12日晚,该赌场阳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明某某、钟某某和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尹传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传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传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春林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