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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传森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尹传森,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制造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路**号**宿舍。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4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传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尹传森先后在武汉市及全国主要铁路沿线城市的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网吧等公厕所中大量涂写出售高仿人民币的信息,谎称自己有高仿人民币出售,通过QQ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骗得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2700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尹传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QQ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受骗金额统计表等书证;2.被害人关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尹传森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传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传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传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传森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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