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尹佛卫,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佛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几号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尹佛卫通过爬房顶进入铜梁区**街道**村**组**号简某甲的家中实施盗窃,尹佛卫将房屋翻找之后未找到现金及值钱的物品后离开。
2020年8月10几号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尹佛卫用挂在门上的钥匙把铜梁区**街道**村**组**号王某某家的门打开,到王某某的卧室内将其放在凉板枕头下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尹佛卫到铜梁区**街道**村**组**号杨某甲、杨某乙家,发现其家中无人大门未关,便进入房屋内将杨某乙放置于屋内凉椅黑色挎包内的160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尹佛卫到铜梁区**街道**村**组**号杨某甲、杨某乙家,从后门进杨家,将杨某甲放在卧室床上的一部黑色的OPPOA8(4+64G)手机盗走。经鉴定,杨某甲被盗手机价值1044.05元;
另查明,被告人尹佛卫系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领条、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简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尹佛卫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佛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佛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佛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佛卫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王某某现金1000元,杨某乙现金1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琴
检察官助理:秦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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