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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光红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尹光红,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号,现住武冈市**办事处******号。因盗窃,于2012年5月17日被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30日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光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尹光红伙同“黄某某”(身份不明,待查明后另案处理)窜至武冈市**小区**栋楼道口车库外,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女式豪爵悦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80元。

2、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尹光红窜至武冈市**办事处**小区****房楼道口,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女式豪爵福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280元。

被告人尹光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光红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光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光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尹光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光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光红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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