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171号
被告人尹华彬,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华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尹华彬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水果批发市场旁的停车场内,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的浙A2***轿车内,窃得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240元。案发后,其中5包软中华香烟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尹华彬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门口,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此的浙ALD****轿车内,窃得现金1000元。
被告人尹华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提取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华彬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等笔录:被告人尹华彬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华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华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华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华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尹华彬现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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