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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孟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72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08年8月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7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镇**村**号。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2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4日;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2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3********,汉族,高职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双岙村、坦头村、孙垟村等山上召集他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以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抽头渔利,每场赌客至少二十人以上。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系赌场股东,被告人尹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被告人孟某某在赌场内坐门,赵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理手,并雇佣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乙为赌场摆放桌椅并望风,雇佣叶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招揽赌客,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里坐庄。

经查,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22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双岙村山上以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至少二十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参与望风、摆放桌椅。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31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坦头村山上以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至少二十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参与望风、摆放桌椅,寇某某(另案处理)当理手,现场赌资至少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1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双岙村山上以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至少二十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参与望风、摆放桌椅。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2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村山上以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至少二十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参与望风、摆放桌椅。

另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累计开设赌场十场以上;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参与期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2日,均累计参与十场以上;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参与期间为2019年12月至2019年12月23日,均累计参与十场以上。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参与期间,每场参赌人员均有二十人以上。

被告人尹某某、陈某甲于2020年1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20年6月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部手机;

2书证: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账号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无犯罪记录、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及同案犯丁某某、叶某某、寇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陈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涉案物品三部手机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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