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尹国梁,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路**号**。曾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住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尹国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6时许,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侦查人员,在营口虎庄站将被告人尹国梁驾驶,被告人张某某乘坐的辽M****2号桑塔纳轿车查获,在车内搜缴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3袋。经称重:疑似毒品白色晶体重10.22克。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13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尹国梁身上搜缴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袋。经称重:疑似毒品白色晶体重0.13克。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尹国梁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人体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
5.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国梁、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国梁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国梁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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