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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学兵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尹学兵,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未执行),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学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学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尹学兵在打工时结识被害人王某甲,并谎称其哥哥原任黄石市公安局**,现任**政法委***,与黄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公司)“饶某某”、黄石市公安局“贡某某”关系密切,有丰富社会资源,王某甲信以为真。2019年3月到4月期间,尹学兵以可帮助王某甲承揽廉租房工程、安排子女就业、帮助王某甲亲戚在公安局找关系等为由,多次诈骗王某甲共计人民币84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尹学兵谎称其哥哥曾提拔黄石**公司“饶某某”,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承揽黄石**公司廉租房装修工程,以办理相关证件和送礼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甲共计人民币159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尹学兵谎称其哥哥可以安排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到黄石市公安局上班,以办证、送礼等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甲共计人民币36600元。

3.2019年4月,被害人王某甲听说其亲戚在武汉因盗窃被抓获,遂找到被告人尹学兵帮忙,尹学兵谎称其哥哥能帮王某甲的亲戚在公安局找关系,以送礼、请客等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甲共计人民币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工行银行流水、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尹学兵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学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学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学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胡  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学兵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582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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