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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学贤、尹江等5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尹学贤,绰号“泰森”,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暂住于上海市黄浦区**公寓**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朝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村**号,暂住于上海市虹口区**路**弄**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尹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幢**号,暂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培慧,绰号“恐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新村**号。2003年8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4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6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1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解弘淼,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坊**号**楼,暂住于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学贤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金朝辉、尹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何培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解弘淼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尹学贤以1分至3分的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6000余万元,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2013年,被告人尹学贤租用**凤凰山庄茶室,并以此为据点,伙同被告人金朝辉等人高利放贷,并指使有犯罪前科的“徒弟”徐椒(另案处理)暴力讨债,包括非法拘禁刘某甲、殴打叶某甲等。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尹学贤出资并指派徐椒、叶振宇、李伟达(均另案处理)、被告人何培慧等人陆续到西安、江苏、上海等地与在当地的“北岸人”(指椒江大桥以北的章安、前所、杜桥、上盘等地的人)合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900余万元,并通过徐椒发展了苏靖、叶海卫、金波、蒋常见、李伟达、陈俊宇、陈快、范超、张慧广、冯勇、胡城文、周如旺、刘欣伟、张鸣、尹亚东、周善贵、严林剑(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加入该组织,实施开设赌场、暴力讨债、打压竞争对手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扩大了组织的影响力。2017年开始,被告人尹学贤为获取更强的经济实力,一方面继续安排徐椒等人开设赌场,另一方面安排被告人金朝辉、尹江、何培慧等人陆续到上海分工负责公司的注册、养护以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合计虚开税款数额2.1亿余元,获利2千余万元。被告人尹学贤将非法获利用于笼络成员和违法犯罪活动等,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壮大。

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被告人尹学贤对整个组织的运行和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徐椒和被告人金朝辉、尹江、何培慧长期跟随并听命于被告人尹学贤,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该组织在形成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被告人尹学贤只向骨干成员及财务人员发号施令,由骨干成员向手下传达。同时,被告人尹学贤指派专人对财务进行监督以强化对组织的管理。

被告人尹学贤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41次。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等人与当地“北岸人”合作开设赌场,提升赌场规模,固定抽头方式、由赌场统一结算赌资,吸引在当地的台州人尤其是“北岸人”参赌,非法获利900余万元,并通过多次暴力讨债以及对影响其赌场生意的陈某乙进行追砍等方式,提高了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该组织及其成员在椒江实施了多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事实,多名被害人因惧怕尹学贤和徐椒的势力或不敢报案,或在报案后放弃追究,对一定区域内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2017年后,被告人尹学贤通过安排被告人金朝辉、尹江、何培慧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攫取巨额资金,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2亿余元,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尹学贤、金朝辉、何培慧、尹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查询单、查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借款合同、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郑某甲、李某甲、尹某某、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某甲、付某某、王某甲、包某甲、徐某乙、黄某乙、杨某丁、李某丙、洪某甲、於某甲、杨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朱希良、阮某甲等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刘某甲、叶某甲、杨某甲等陈述;

4.被告人尹学贤、金朝辉、何培慧、尹江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椒、苏靖、蒋常见、叶海卫、金波、范超、陈俊宇、李伟达、刘欣伟、胡城文、张鸣、冯勇、周善贵、王芳、郑建荣、李亦平、杨先宝、杨亦亨、蒋兆林、冯根友、杨亦良、李道锋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徐椒为向杨某甲讨要赌债,指使叶海卫、范超(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轿车至台州市临海市**镇**酒店附近,将杨某甲叫上轿车向其逼债至当晚24时左右,后将杨某甲带往住处看管。次日中午,徐椒电话指使叶海卫逼迫杨某甲到派出所举报李伟达开设赌场,在杨某甲答应后才被放出前往派出所举报,叶海卫等人尾随其后,途中杨某甲趁机逃跑。期间,杨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2个小时以上。 

2、2018年3月7日,徐椒因江苏常熟赌场生意不佳而怪罪李道锋,遂安排张鸣将李道锋从江苏省江阴市带到常熟市**棋牌室三楼进行看押。徐椒逼迫李道锋两天内还清聂某甲或杨某戊在江阴赌场的赌债。因李道锋无力偿还,徐椒便将李道锋限制在赌场内纠集赌徒参赌。3月9日晚11时许,徐椒在棋牌室边殴打李道锋边进行录像,之后才将李道锋放回。期间,李道锋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天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丙、李某丁、李某甲、杨亦良的证言;

2.被害人杨某甲、李道锋陈述;

3.被告人尹学贤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椒、叶海卫、范超、张鸣、陈俊宇、冯勇、苏靖供述和辩解;

4. 提取笔录及照片。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11日左右,徐椒将陈某甲叫到上海**别墅逼讨赌债。期间,徐椒伙同蒋常见、苏靖等人殴打陈某甲,造成陈某甲额头出血。陈某甲被迫联系杨某己归还徐椒赌债21万元。

2、2017年5、6月的一天,徐椒认为徐某甲帮陈某乙开赌场,影响其赌场生意,指派苏靖、叶海卫等人去教训徐某甲和陈某乙。苏靖、叶海卫等人在**酒店棋牌室附近持刀追砍陈某乙。

3、2017年5月10日,徐椒觉得金波让其丢面子,伙同刘欣伟、范超等人驱车至椒江区**街道**村金波家,用石块将一扇玻璃门砸坏。

4、2017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尹学贤在其租用的椒江**山庄茶室内,与白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潘某甲就场地违章拆除问题发生争执,徐椒向潘某甲投掷纸巾盒,并在潘某甲准备离开之际,伙同苏靖对潘某甲拳打脚踢和扇耳光。经鉴定,潘某甲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5、2018年5、6月的一天早上,徐椒指使冯勇到聂某甲家泼洒油漆并书写辱骂字样以逼讨赌债。

6、2018年,徐椒多次带人或指使他人以威胁、滋扰等方式到杨某丙家中逼讨高利欠款。具体:(1)2018年5、6月的一天,徐椒带冯勇、陈俊宇等人到杨某丙家滋扰;(2)2018年6月的一天,徐椒带人到杨某丙家,扬言要杀杨某丙全家,导致杨某丙母亲徐某丙因过度恐惧而中风;(3)2018年9月的一天,徐椒带胡城文到杨某丙家,徐椒拿出匕首对杨某丙进行威胁;(4)2018年11月的一天,徐椒指使胡城文打印一批印有“杨某丙做假发票”字样的小广告,在椒江区**街道**KTV附近、**街道古桥通往**村路边电线杆、村公告牌等处张贴;(5)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徐椒指派胡城文把杨某丙家玻璃砸碎,造成损失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资料、就医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书材料等;

2.证人李某甲、黄某丙、卢某某、杨某庚、陈某丙、杨某辛、李某戊、杨某壬、周某甲、林某乙、徐某甲、胡某某、苏某甲、陈某丁、陈快、聂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杨某丙、徐某丙、陈某乙、金某甲、金波、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尹学贤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椒、蒋常见、苏靖、金波、范超、刘欣伟、陈俊宇、冯勇、胡城文、叶海卫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经过;

7.监控视频。

(三)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6年4月,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与“北岸人”金富贵、吴安斌(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陕西省西安市**市附近一小区内开设赌场。金富贵、吴安斌等人负责招揽赌客,徐椒及叶海卫、周善贵、严林剑等人负责管理赌场。该赌场共经营十余天,共抽头获利三万余元。 

2、2016年4月,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叶振宇与“北岸人”冯根友(另案处理)合伙,在江苏省江阴市开设赌场。被告人尹学贤占股40%,李道锋(另案处理)占股30%,杨亦良和冯根友(均另案处理)各占股15%。杨亦良负责记账,冯根友、李道锋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尹学贤先后指派李伟达、徐椒管理赌场,徐椒指派叶海卫、苏靖、张鸣等人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近一年,共抽头获利二、三十万元。 

3、2016年清明节后,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叶振宇与“北岸人”杨先宝(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江苏省无锡市**路**号附近开设赌场,并承诺给予杨先宝等人20%股份。被告人尹学贤先后指派李伟达、徐椒管理赌场,徐椒指派叶海卫、金波、蒋常见、张鸣、胡城文、尹亚东等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两个多月,共抽头获利三十余万元。 

4.2016年6、7月,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与他人合伙,在江苏省常州市**街道冯根友超市对面宾馆里开设赌场。徐椒指派叶海卫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两天,共抽头获利八千余元。

5、2016年10月,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与“北岸人”杨先宝合伙,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楼上开设赌场,并承诺给杨先宝20%股份,由杨先宝联系赌客。后因赌场生意不佳,徐椒要求杨先宝退出股份。此后,徐椒指派苏靖、蒋常见、叶海卫、金波等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两个月左右,共抽头获利至少六百万元。 

6、2017年1-2月,被告人尹学贤指派被告人何培慧在临海市**镇**酒店开设赌场,由徐椒及苏靖、叶海卫、金波、周如旺等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十余天,共抽头获利一百余万元。 

7、2017年2-3月,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与徐叨祥(另案处理)合伙,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号**菜市场旁的一楼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徐椒指派苏靖、金波、叶海卫、蒋常见等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半个月左右,共抽头获利八十余万元。

8、2017年5月,徐椒强行入股金良进(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桐乡市**镇**酒店内开设的赌场,并指派苏靖、叶海卫、范超等进行管理。赌场经营二十余天,共抽头获利二十余万元。

9、2017年6月,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小区内开设赌场,该赌场经营半个月左右。

10、2017年8月,徐椒强行入股“北岸人”杨先宝、蒋兆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KTV隔壁饭店开设的赌场,并指派叶海卫、蒋常见等人到赌场高利放贷。后杨先宝、蒋兆林等人认为叶海卫、蒋常见等人捣乱影响赌场生意,低价将该赌场转给蒋常见等人。该赌场经营20余天,共抽头获利三万元左右。

11、2017年8月,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咖啡店内开设赌场,徐椒指派苏靖、陈快、张慧广等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二十余天,共抽头获利至少八万余元。 

12、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在上海市长宁区**路**KTV附近开设赌场,徐椒指派苏靖、蒋常见、陈快、张慧广等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一个多月,共抽头获利至少五十余万元。

13、2018年2、3月份,被告人尹学贤指派徐椒联系冯根友到江苏省常熟市开设赌场。经冯根友介绍,徐椒与杨亦良合伙在常熟**城**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杨亦良负责记账和联系赌客,徐椒指派苏靖、冯勇、张鸣等进行管理。该赌场经营半个月左右,共抽头获利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汇款凭证、手机截图、旅客购票信息、住宿记录等;

2.证人徐某丁、徐某戊、翁某某、朱某甲、董某某、郑某乙、郑某丙、杨某丑、杨某戊、邵某某、郑某丁、蒋某甲、李某甲、蒋某乙、包某乙、金某乙、蒋某丙、杨某丙、陈某甲、徐某己、金某丙、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丙、李某乙、王某己、杨某寅、章某某、王某丁、林某乙、王某戊、徐某甲、杨某卯、王某乙、黄某甲、李某己、周某乙、叶某乙、付某某、连某甲、陶某某、杨某癸、杨某子、毛某某、茹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尹学贤、何培慧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椒、叶海卫、苏靖、金波、蒋常见、周善贵、严林剑、李伟达、张鸣、郑建荣、胡城文、尹亚东、周善贵、周如旺、朱希良、范超、陈快、张慧广、陈俊宇、冯勇、王芳、冯根友、杨亦良、李道锋、杨先宝、蒋兆林、杨亦享、杨卫巍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经过及照片、辨认笔录。

(四)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8年3月6日,徐椒将其开设的江苏常熟赌场生意不佳归咎于杨亦良和冯根友,遂带领苏靖、陈俊宇、张鸣、冯勇等人将杨亦良强行带至江苏省江阴市冯根友开的超市内,当着冯根友的面殴打杨亦良,逼其赔偿7万元,杨亦良被迫让冯根友代偿。后徐椒又借故向冯根友讨回已归还的46万元,冯根友被迫转账给徐椒共计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购票记录;

2.证人李某丁、冯某甲、杨某巳、李道锋、金波等证言;

3.被害人杨亦良、冯根友陈述;

4.被告人尹学贤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椒、张鸣、苏靖、陈俊宇、冯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从2017年开始,以被告人尹学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暴利,组织骨干成员金朝辉、尹江、何培慧等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告人尹学贤出资并幕后操控,指使李亦平、陈昌辉(均另案处理)等使用他人身份证,在上海注册“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塘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质公司、塘如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指派被告人尹江、金朝辉、谢弘淼等人组织团队,将上述空壳公司插入有货物交易的上、下两家公司中,以快速扩大该空壳公司的交易量,达到向税务机关申领大量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2018年9月,在将礼质公司和塘如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版”至百万元版后,被告人尹学贤指使被告人尹江等人协助被告人金朝辉办理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被税务机关降版,被告人金朝辉让被告人解弘淼重新增版至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塘如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深圳市广荣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尹学贤通过被告人何培慧以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大浪”和“老大”(身份不明)等人。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虚开给宋洪明(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宝锡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刘东东(另案处理)控制的山西华佳兴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中综投国际贸易迁安有限公司、新乐市恒泰商贸有限公司等,对应开票费打入蒋挺、尹江等个人账户,或用现金的方式提走。2019年3月份,礼质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山东鑫申博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尹学贤通过李新军(另案处理)以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陈祖升(另案处理)联系来“老张”、“老田”等人。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虚开给青岛如顺煤炭有限公司、陕西宏鑫国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同市云州区永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西酷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采购有限公司等。在虚开过程中,尹学贤指使李新军将受票企业的开票信息通过陈志云(另案处理)传递给被告人解弘淼开票。被告人解弘淼安排张慧敏(另案处理)与陈志云对接,实施具体虚开增值税发票事项。

该组织共实施了15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税款数额合计2.1亿余元,实际造成税收损失2亿余元,获利2千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尹学贤、金朝辉、尹江、解弘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次,虚开税款数额合计2.1亿余元;被告人何培慧参与第3-9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5亿余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上海塘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倪晓伟(另案处理)控制的深圳市广荣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52721366.66元,税额合计8435418.74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2019年3月份,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张嘉镛(另案处理)控制的山东鑫申博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66189854.5元,税额合计10590376.72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3、2018年12月17日,上海塘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人宋洪明(另案处理)控制的四家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凤锡实业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4985435.36元,税额合计797669.64元;虚开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宝锡商贸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97441631.74元,税额合计15590661.04元;虚开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璞锡商贸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33654691.2元,税额合计5384750.62元;虚开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锡秉实业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4181443.22元,税额合计6690310.89元。以上计税金额合计177896201.52元,税额合计28463392.19元,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5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陕西有色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581843251.2元,税额合计93094920.04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5、2019年1月,上海塘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给刘东东(另案处理)控制的四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华盛佳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8733103.47元,税额合计139296.53元,认证抵扣了3份,税额合计465765.51元;虚开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盛达通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11892413.76元,税额合计1902786.24元,认证抵扣了4份,税额合计634262.08元;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顺康兴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10890000元,税额合计1742400元,认证抵扣3份,税额合计475200元;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华佳兴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10892086.26元,税额合计1742733.74元,认证抵扣3份,税额合计475291.02元。以上抵扣税额合计2050518.61元。因案发,上述抵扣的税额被进项转出。

6、2019年1月10日,上海塘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曲阳县泽顺矿产销售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5782413.79元,税额合计925186.21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7、2019年1月10日,上海塘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新乐市恒泰商贸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37524017.13元,税额合计6003842.87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8、2019年1月16日,上海塘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中综投国际贸易迁安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88240390.77元,税额合计14118462.58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9、2019年1月16日,上海塘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河北山总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17121211.95元,税额合计2739393.91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10、2019年3月,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宋永辉(另案处理)所有的青岛如顺煤炭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39012961.92元,税额合计6242073.96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11、2019年3月11日,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大同市云州区永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8358786.63元,税额合计1337405.85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12、2019年3月18日,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阳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69396767.04元,税额合计11103482.96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13、2019年3月18日,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酷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2479159.76元,税额合计396665.56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14、2019年3月20日,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河南能源采购公司,计税金额合计107446448.12元,税额合计17191431.88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15、2019年3月22日,上海礼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陕西宏鑫国新能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21257389.17元,税额合计3401182.3元,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解弘淼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单,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公司信息材料,三方协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收货确认函,货权转让证明,结算通知书,货物结算通知单,变更结算单位说明函,业务完结报告,出库单,提货单,入库单,银行业务回单,仓储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等;

2.证人李某庚、华某某、夏某某、杨某午、施某某、王某庚、李某辛、商某某、倪某某、李某癸、任某甲、孙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崔某甲、刘某丙、李某壬、赵某某、孙某乙、刘某丁、郭某甲、李某子、周某丙、王某辛、任某乙、刘某戊、陈某戊、陈某己、代某某、刘某己、钟某某、李某丑、周某丁、李某寅、连某乙、陈某庚、林某丙、彭某某、杜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冯某乙、王某壬、刘某庚、王某癸、王某子、李某卯、耿某某、郭某乙、蔡某甲、史某某等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尹学贤、金朝辉、尹江、何培慧、解弘淼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甲、李亦平、张洁、徐世龙、蒋挺、李新军、陈志云、张慧敏、陈祖升、尤足永、徐林红、王坚、姜建益、倪晓伟、刘东东、张嘉镛、张志刚、宋洪明、潘惠凯等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5.搜查视频、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

    二、其他犯罪事实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尹学贤以1分至3分的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6000余万元,用于投资房地产、高利放贷等,至案发尚有1500余万本金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转账记录;

2.证人王某丑、潘某乙、金某丁、金某戊、阮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叶某丙、张某乙、王某寅、戴某某、崔某乙、蔡某乙、李某辰、李某巳、於某乙、张某丙、杨某未、张某丁、丁某某、包某丙、王某卯、张某戊、张某己、王某辰、潘某丙、干某某、郑某戊、盛某某、陈某辛、郭某甲、陈某壬、张某庚、郭某乙、应某某、苏某乙陈述;

4.被告人尹学贤的供述和辩解。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解弘淼控制的上海银千集团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宋洪明控制的三家公司: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凤锡实业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9698043.05元,税额合计1260745.62元;虚开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宝锡商贸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21961047.02元,税额合计2854936.15元;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璞玺供应链有限公司,计税金额合计1998511.5元,税额合计259806.5元。以上计税金额合计33657601.57元,税额合计4375488.27元,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合同、出库单、提货单、入库单、银行业务回单、仓储合同、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出入库单、提货单、银行账户明细、税务登记表、聊天记录、取款凭证等;

2.证人代某某、刘某己、李某丑、刘某庚、王某壬、王某癸、王某子、陈某庚、李某寅、钟某某、周某丁、林某丙、彭某某、杜某某、廖某甲、冯某乙、廖某乙、洪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解弘淼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慧敏、杨淑宝、宋洪明、潘惠凯、洪晓彤、朱政庭等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5.光盘、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学贤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多次随意殴打、追逐、恐吓、滋扰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学贤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尹学贤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金朝辉、尹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朝辉、尹江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培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培慧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何培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解弘淼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启瑞

戚  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学贤、金朝辉、尹江、何培慧、解弘淼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08册,光盘83张,补充材料15页。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详见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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