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尹家辉,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家辉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尹家辉酒后回到其朋友黄某某租住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单元**号出租房中,尔后被告人尹家辉进入共同租住在此处的被害人许某某的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尹家辉误将被害人许某某认为其前女朋友欲杀死泄愤遂用手掐住许某某脖子,直至许某某耳朵、鼻子出血才松手。期间,被告人尹家辉将被害人许某某内衣裤脱掉欲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告人尹家辉认出被害人许某某遂停止强行行为。被害人许某某将被告人尹家辉情绪安抚后以上班为由离开房间,随后报警。同日,被告人尹家辉在江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家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家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家辉在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家辉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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