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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彦迪诈骗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尹彦迪,女,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3********,汉族, 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街道**小区。因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彦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彦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尹彦迪虚构有朋友在社保局上班,可以帮助购买政府正规社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尹某某、叶某某、覃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等34人交钱购买正规社保,后被告人尹彦迪在成都市高新区以虚构的社保名义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逐月发放返还款。经审计,被告人尹彦迪骗取34名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75.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彦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彦迪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彦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彦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萍

检察官助理 黄星斗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彦迪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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