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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彪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93号 

  被告人尹彪,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尹彪与侯某某(另案)、杜某某(未成年人)共谋后,以翻窗攀爬的方式进入匡某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家中,准备以非法方式收取邹某某的欠款。进入之后,尹彪临时起意,独自一人将匡某某的1400余元人民币和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18元。

尹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将起获的两部手机和1129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侯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尹彪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彪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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