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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志友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尹志友1988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涟水县**办事处******被告人尹志友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尹志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志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8日间,被告人尹志友撬窗入室,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阁**号被害人戴某某家中,窃得电脑主机配件若干;

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6日间,被告人尹志友撬窗入室,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城**苑**幢**号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窃得鱼类生物化石、和田玉制品等财物。

2019 年9月4日,被告人尹志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戴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尹志友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志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志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男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尹志友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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