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志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8日间,被告人尹志友撬窗入室,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阁**号被害人戴某某家中,窃得电脑主机配件若干;
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6日间,被告人尹志友撬窗入室,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城**苑**幢**号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窃得鱼类生物化石、和田玉制品等财物。
2019 年9月4日,被告人尹志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戴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尹志友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志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志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男
附:
1.被告人尹志友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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