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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恒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326号

被告人尹恒,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88********,藏族,出生地为四川省小金县,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号,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楼。2017年6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恒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尹恒以做羊肚菌、姬松茸生意为名,通过他人介绍加被害人田某某微信后,虚构销售羊肚菌、姬松茸的事实,骗使被害人田某某通过微信分6次共转账人民币49400元至其账户。被告人尹恒收到款项后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尹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银行卡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出货单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恒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恒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尹恒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恒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尹恒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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