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尹才忠,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1195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充**培训有限公司**,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小区**栋**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攀枝花市东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尹才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才忠为在南充市嘉陵区兴办私立幼儿园、承揽道路建设施工工程,请托其胞弟时任南充市嘉陵区**书记的尹某某(已起诉)帮忙,使南充**国际幼儿园得以在规划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顺利建成招生,以及通过尹某某的下属赵某某、吴某某等人关照,同时采取围标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违法手段,得以顺利承揽嘉陵区**大道南段、**大道北段等四个道路建设施工工程,完成施工结算。2016年2月、4月,尹才忠分2次通过田某某送给尹某某现金人民币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才忠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才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人民币4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尹才忠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