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尹接根,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乡***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接根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曰19时许,被告人尹接根饮酒后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真天财富家园KTV楼下墙角小便,在一旁收衣服的姜某某看到后制止被告人尹接根的不文明行为,被告人尹接根对姜某某恶语相向,姜某某的丈夫杨某甲闻声出来指责被告人尹接根,被告人尹接根不满杨某甲的指责对杨某甲胸口用力推搡并扬言要打人。之后,被告人尹接根被旁人劝离现场,被告人尹接根离开现场时仍对杨某甲等人讲狠话。不久之后,被告人尹接根持管刹到真天财富家园KTV后院停车坪,对在现场的杨某乙、杨某丙等人进行挥砍,持管刹追砍杨某丙,在持管刹进行挥砍、追砍过程中,管刹的刀片被砍掉。后被告人尹接根被在现场的群众控制并移交给出警的桃江县公安局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姜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作案工具、监控视频提取笔录;4.监控视频;5.被告人尹接根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接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接根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接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尹接根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尹接根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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