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尹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尹敬在桃江县**镇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二手手机销售、招收“代理商”消息的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购买手机款等各项费用1965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以来,被告人尹敬沉迷于网络赌博,输光了自己多年的积蓄。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敬在“百度贴吧上”看到“深圳华强数码”发布二手手机销售、招收“代理商”的信息,便复制了该消息在“百度贴吧”中的“华强北贴吧”等其他地方将该消息予以发布,还从一个称呼为“雷锋代发贴”的人那里学到如何通过二手手机销售诈骗他人的具体实施方法。之后,被害人杨某某看到该信息后,遂联系了被告人尹敬,表示要成为“代理商”,被告人尹敬就先让被害人杨某某交付一些代理费,被害人杨某某交付了代理费后成为了“代理商”。被害人杨某某就从被告人尹敬手中订购了多部手机,被告人尹敬便使用从“雷锋代发贴”那里学习到的诈骗方法,以收取购买手机款、快递费、保价费等费用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89015元。被告人尹敬还通过同样的方式于2020年1月份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5960元;于2020年2月份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29元。被告人尹敬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各项费用196504元,被告人尹敬将所骗得赃款用于赌博或日常消费,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尹敬于2020年3月20日在桃江县**坊村家中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尹敬退还了一小部分赃款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尹敬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敬退还了一小部分赃款给被害人杨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敬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敬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明辉
检察官助 理唐俊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敬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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