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尹文厚,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6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苑**幢**室。2009年1月、2011年3月因盗窃分别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一年的劳动教养。被告人尹文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1994年3月、2000年7月、2004年3月、2014年12月、2016年6月23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12月10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2月23日释放。被告人尹文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文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文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文厚,听取了被告人尹文厚及其值班律师邱全、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文厚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尹文厚至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晓山菜市场,采用翻窗进入菜市场的方式,窃取徐某某摊位内人民币1300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尹文厚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16日,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至本市江北新区唯爱养老服务中心宿舍,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文厚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文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文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文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文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文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文厚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建议责令其向徐某某退赔人民币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根
检察官助理:朱敏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文厚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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