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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新太、尹新超假冒注册商标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尹新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尹新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新超、尹新太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尹新太、尹新超租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小学**里无名厂房,利用散装原料润滑油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品牌的润滑油。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尹新太、尹新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嘉实多品牌润滑油792桶、美孚品牌润滑油552桶、壳牌品牌润滑油317桶,上述共计1661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润滑油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于查获当日的市场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为1796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6、被告人尹新太、尹新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新太、尹新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婧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尹新太、尹新超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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