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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明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819号

被告人尹明兵,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组,住成都市崇州市********号出租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明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尹明兵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自己联系或经他人介绍,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诱惑,向严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28 人借款总金额653万元,支付利息311500元,退还还本金18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6038500元。2015年8月30日尹明兵因无偿还能力举家潜逃。

2019年8月18日,民警在成都市温江区万春苑小区3栋2单元门口将尹明兵挡获。被告人尹明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工商注册资料、借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尹明兵的供述与辩解;5.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明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尹明兵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5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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