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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晓龙徇私枉法、受贿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尹晓龙,男,55岁,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4********,汉族,四川威远人,在职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威远县**大队教导员,户籍所在地威远县**街**号,家住威远县严陵镇**街**小区。2019年4月8日,尹晓龙被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广军,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晓龙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4年至2018年,尹晓龙在担任威远县**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教导员期间,作为张某某诈骗曾某某案的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曾某某请托,收受曾某某、张某某财物,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张某某使其不受刑事追究,并截留该案涉案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得曾某某140万元,曾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请托尹晓龙帮忙向张某某追偿,并承诺好处给尹晓龙。之后,尹晓龙多次以警察身份催张某某还钱。

2014年10月28日,尹晓龙帮曾某某向周某某借得65万元。当日,曾某某为感谢尹晓龙帮其向周某某借款,并谋求和感谢尹晓龙帮其向张某某追偿,送给尹晓龙现金3万元。

2015年1月,曾某某与尹晓龙商议后,尹晓龙安排民警受理了曾某某报案(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尹晓龙主持**大队工作)。随后,尹晓龙、曾某某多次到北京找张某某追偿,张某某承诺退赔曾某某钱款。期间,尹晓龙未开展初查工作,也未对本案立案侦查。

因张某某未兑现还款承诺并失去联系,2015年8月21日,曾某某再次报案至**大队,尹晓龙安排钟某甲违规二次受理该案。随后尹晓龙、民警钟某甲到北京开展初查工作。2015年9月18日,威远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5年11月2日,威远县公安局对张某某网上追逃。2016年10月18日,张某某在北京市被当地警方抓获。之后,由尹晓龙、钟某甲将张某某从北京押解回威远县。

2016年10月21日,威远县公安局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因之前曾某某通过尹晓龙向周某某借款65万,尹晓龙陷入三角债务,尹晓龙为尽快摆脱困境,在此期间与曾某某商量认为刑事拘留只是施压的手段,还是要将张某某释放才能收回钱款;之后尹晓龙便通过向威远县公安局相关人员打招呼、虚构张某某愿意退赔并取得了曾某某谅解等方式为不应办理取保候审的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威远县公安局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对张某某取保后,在尹晓龙的协调下,张某某一方与曾某某一方在威远县一茶楼达成了还款约定;并以张某某身份办理了银行卡,卡和密码由尹晓龙保管,张某某退款至此卡,再由尹晓龙取款后归还曾某某。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4月,尹晓龙收取了张某某涉案款20余万元,并未转交曾某某。

2017年1月,张某某为感谢之前尹晓龙对其取保候审给予的帮助,同时也为获得尹晓龙今后在办理自己案件时的照顾,送给尹晓龙若干灵芝茶、酒;尹晓龙欣然接受。

2017年4月和7月,尹晓龙从张某某处得知钟某甲通知张某某回威远县接受讯问,便通过向钟某甲打招呼的方式使得张某某不到案接受讯问,并指使钟某甲违规制作虚假的讯问笔录。

取保候审期间,钟某甲向尹晓龙提出到北京向证人冯某某核实证据,被尹晓龙否决。

2017年11月17日,威远县公安局将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移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钟某甲电话联系张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尹晓龙得知此事后,便向张某某提议以生病为由请假不到案接受讯问,逃避审查起诉。之后,尹晓龙多次在威远县与张某某见面,均未要求张某某接受讯问,致使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2018年5月30日,威远县公安局以张某某不到案为由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5月30日,**大队对张某某诈骗曾某某一案的侦查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2018年7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吴某某一案,绵阳市游仙区游仙区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尹晓龙要求并案,尹晓龙因害怕暴露自己的违法情形,擅自拒绝了并案要求。2018年9月,张某某因诈骗吴某某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9年2月,内江市公安局将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指定资中县公安局办理,2019年6月,张某某因诈骗曾某某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与之前所犯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6万元。

二、受贿罪

2011年至2017年3月,尹晓龙在担任**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11名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利害关系人现金43.7万元,其中索贿6万元,收受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利害关系人1件品牌不明的白酒、1件包装上有“青花郎”字样的白酒。

1.2011年5月,尹晓龙在威远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办公室内,以手头紧张为名向胡某某索要2万元,胡某某为谋求尹晓龙在其公司以后的经营活动中给予关照,而送给尹晓龙现金2万元。

2.2012年5月,**大队办理威远县**金属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物资”)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2年6月左右的一天,**物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某甲为感谢尹晓龙的关照,在威远县城市花园小区附近送给尹晓龙现金1万元。2013年6月的一天,尹晓龙打电话向陈某甲索要4万元,陈某甲为继续谋求尹晓龙给予其关照,在威远县高笋塘附近一茶楼内送给尹晓龙现金4万元。 

3.2012年5月18日,威远县公安局对威远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12年6月左右的一天,**物资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某为谋求和感谢尹晓龙在案件中给予其帮助,在黄某某位于威远县国税局旁边的办公室内送给尹晓龙现金6万元。

4.2012年6月8日,钟某乙到**大队报案称自己被邹某某诈骗50万元,尹晓龙、民警罗某某(另案处理)民警李某甲(另案处理)参与该案初查工作并为钟某乙追回部分款项。钟某乙为感谢三人,在其居住的小区外送给三人现金共计3万元,三人各分得1万元。

5.2012年4月,尹晓龙办理资中县**燃料有限公司朱某某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朱某某的朋友文某某为谋求尹晓龙对朱某某案的关照在威远县严陵镇商业三街一餐厅内送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给尹晓龙。

6.2013年5月,**大队办理李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尹晓龙参与办理该案。案件办理过程中,为谋求和感谢尹晓龙对李某乙的关照,李某乙的舅舅蒋某某在威远县公安局外送给尹晓龙1件酒(品牌不明)、现金1万元。

7.2013年2月5日,章某某到**大队报案称被曹某某诈骗,尹晓龙、罗某某、李某甲为该案承办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曹某某归还了章某某300万元。章某某为感谢尹晓龙、罗某某、李某甲三人在办理该案中给予的帮助,在尹晓龙居住的城市花园小区外将三人的感谢费共30万送给尹晓龙,之后尹晓龙拿给罗某某、李某甲各10万元。

8.2013年11月,**大队受理王某甲被官某甲诈骗一案,尹晓龙参与该案办理。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甲为谋求和感谢尹晓龙在案件上的帮助,分四次在其办公室、成都等地送给尹晓龙现金共计3.7万元。

9.2013年10月28日,康定县公安局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官某甲、官某乙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3年11月1日,威远县公安局对官某甲等人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付某某因担心官某甲案件影响到**公司在建工程找到尹晓龙帮忙,后付某某为感谢尹晓龙给予的帮助,分别于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在尹晓龙位于城市花园小区的家门口送给尹晓龙1件包装上有“青花郎”字样的白酒、现金1万元;2014年3月左右,在威远县城市花园小区附近付某某驾驶的车内送给尹晓龙现金6万元;2014年11月左右,在威远县城市花园小区附近付某某驾驶的车内送给尹晓龙现金4万元。

10.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办理四川省远威**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王某乙诈骗案,四川省内江**建设工程公司**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涉及该案,**大队协助办理该案。**工程处负责人陈某乙为感谢尹晓龙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给予**工程处的帮助,在威远县城市花园小区附近的一茶坊内送给尹晓龙现金1万元。

11.2014年6月24日官某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逮捕,2016年2月2日被资中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6年7月28日取保候审。2017年3月,威远县公安局安排尹晓龙、李某甲和官某丙一起到河北廊坊找李某丙追款退赃。经尹晓龙、李某甲的帮助,李某丙将900万元退还给了官某丙。当天,官某丙在尹晓龙、李某甲宾馆房间内分别送给二人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涉及徇私枉法和行贿相关案件材料等书证;

3.张某某、叶某某、曾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尹晓龙、罗某某、陈某丙的讯问笔录、自书材料、忏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晓龙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担任**大队教导员期间,在办理张某某诈骗曾某某案中,为徇私利、私情,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张某某,使其不受刑事追诉,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曾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多名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送钱财合计43.7万元,其中索贿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志坪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晓龙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指定管辖函》1份,卷内手机鉴定光盘4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本案刻盘光盘1张。

3.尹晓龙涉案款46.7万,东兴区监委2019年10月15日已移交我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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