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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林走私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尹林,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农场**队**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北省汉川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8日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尹虹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尹林受田某某(另案处理)安排,携带藏有海洛因的双肩背包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到云南省景洪市,分别通过圆通快递、百世快递将装有海洛因的包裹邮寄到重庆市北碚区、四川省遂宁市。7月9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北碚区圆通快递公司分拨中心仓库抓获收取尹林所寄包裹的林某某,从该包裹中查获三袋海洛因,分别净重604.5克、599.6克、601.1克。同日中午13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津北路盛世锦城小区外鑫超市门口抓获收取尹林所寄包裹的董某某(另案处理),从该包裹中查获三袋海洛因,分别净重598克、600克、602克。经检验,上述查获的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46.4%、50.7%、49.7%、33.4%、36.3%、38.4%。

2019年8月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汉川市**小区**单元**室将被告人尹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住宿记录、快递回执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董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林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搜查、辨认、提取、称重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林走私、运输海洛因360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爽

检察官助理:袁流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林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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