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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放火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6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将使用事先购买的汽油、透明玻璃瓶、酒精块等物品制作成的多枚燃烧汽油瓶,装入两个塑料袋后,去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87号的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被告人尹某某从教育局办公楼后门进入,先将装有汽油瓶的两个塑料袋分别放置在二楼和三楼楼梯口处,后将点燃的汽油瓶投掷到沙河口区教育局**被害人程某某办公室内。随后,又分别将点燃的汽油瓶扔到三楼走廊和二楼走廊等多处地点,造成沙河口区教育局楼内起火,沙河口区教育局**被害人程某某等7名被害人受伤。其中被害人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因特重度烧伤后继发肺、脑、心、肝等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刘某某、单某某构成轻伤、曹某某构成轻微伤)。沙河口区教育局办公楼内部分设施及物品被损毁(经认定,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6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油瓶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等6人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辽病(2020)病鉴字第200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份鉴定意见;

7.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大公(沙)勘(2020)17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维

检察官助理:吴琼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1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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