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镇村**号,现住**,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6时许,在肥城市**街道**村新居民楼工地,被告人尹某某因工作的事情与被害人冉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尹某某用双手攥住冉某某的双手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冉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 健
苑森森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9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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