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阻拦、辱骂综合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道**号。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吴某某、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间,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区政府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蓝旗村“15号地块”征地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在其没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通过时任蓝旗村卜北村民组组长的被告人吴某某及负责土地管理员工作的被告人康某某帮助,以尹某某母亲佟某某的名义虚报1.052亩土地,骗取土地补偿款人民币71536元。
被告人尹某某、吴某某、康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被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3份、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关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吴某某、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吴某某、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吴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尹军,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31025545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张庄公路19-2号。因阻拦、辱骂综合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4年2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飞,男,1960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00501541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张庄公路55-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康吉军,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10115541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养老院街道12-2号。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军、吴飞、康吉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间,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区政府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蓝旗村“15号地块”征地过程中,被告人尹军在其没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通过时任蓝旗村卜北村民组组长的被告人吴飞及负责土地管理员工作的被告人康吉军帮助,以尹军母亲佟凤云的名义虚报1.052亩土地,骗取土地补偿款人民币71536元。
被告人尹军、吴飞、康吉军于2020年4月14日被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3份、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唐宝富、关凤香、唐宝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军、吴飞、康吉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军、吴飞、康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吉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 浩
检察官助理:徐 祯
(院印)
2020年9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尹军、吴飞、康吉军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