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641号
被告人自报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被告人自报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销售,户籍在四川省兴文县**镇**路**号**幢**楼,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一行人至本市长宁区**路**号**烧烤店内吃饭喝酒,邻桌被害人王某某(男,31岁)酒后因琐事与尹某某、周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并坐在周的身上,被劝开后,周某某揽着王某某离开烧烤店,尹某某等人紧随其后。离店后,尹、周二人在路边对王某某实施了殴打,致王某某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4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尹某某、周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卜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2月19日,王某某酒后在烧烤店内因琐事与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将周推倒并坐在周的身上,几人离店后,两名被告人在路边殴打王某某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在路边殴打王某某等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共3处),构成轻伤二级。
4.收据、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5.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周某某系主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
检察官助理:吴皎颐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于户籍**,联系方式1821744****。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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