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281982********,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会计,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门**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22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天津市宁河县,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道**排**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闲鱼网站、微信等渠道,将一只俗称“绿和尚”的鹦鹉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售给南京市栖霞区的王某某。孙某某在获取上述钱款及王某某收货地址后,通过微信将其中的人民币600元及收货地址转交被告人尹某某。同年8月6日,尹某某通过圆通速递将一只“绿和尚”鹦鹉直接邮寄给王某某。经鉴定,上述鹦鹉是和尚鹦鹉,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2019年8月9日,王某某报案。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截屏图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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