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射洪县**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底,被告人宋某某担任华蓥市**火锅店厨师,负责炒料、打锅底等工作。为了让火锅更“好吃”,宋某某将店内回收的餐厨垃圾火锅底料油再次进行过滤、加热、提炼,制成“老油”,然后又将“老油”掺入新的火锅锅底中供众多消费者食用。2017年4月底,被告人尹某某应聘至华蓥市春意火锅店担任厨师,期间尹某某向宋某某学习熬制“老油”、炒料、打锅底等火锅锅底制作。尹某某学会后,宋某某、尹某某共同担任厨师期间,主要由尹某某负责加工炼制“老油”并将“老油”掺入火锅给顾客食用,宋某某在尹某某有事或请假时负责操作。2017年6月初宋某某离职后,尹某某一人负责加工炼制“老油”并掺入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至华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执法检查当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冯某某、董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尹某某、宋某某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宋某某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晓琴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华蓥市**广场幼儿园楼上*8号,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于四川省射洪县*8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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