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刘猴镇邓冲村6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1月2日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桥**单元**室。因打架斗殴,2012年被恩施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吸食冰毒,2016年被恩施市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因打架斗殴,2017年被恩施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0月19日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廖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红土乡天落水村大坝组村民黄某某山林中采石打砂,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尹某某在黄某某山林中采石打砂占用并毁坏防护林0.161公顷,计2.415亩;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廖某甲二人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合伙在恩施市红土乡天落水村大坝组水布垭工程移民搬迁户廖某乙山林中采石打砂,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二人采石打砂占用并毁坏防护林0.6662公顷,计9.993亩。二人合伙采石打砂占用林地的地方部分为原水布垭移民搬迁户的宅基地和农田,其中:廖某乙原有耕地2.85亩,老屋宅基地234.29平方米(计0.351亩),廖某丙耕地0.3亩,廖某丁耕地0.7亩。综上,尹某某采石打砂实际占用防护林林地8.207亩,廖某甲采石打砂实际占用防护林林地5.792亩。
2020年10月19日,廖某甲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11月2日,尹某某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砂石料加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廖洋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恩施市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勘查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采石打砂现场的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尹某某、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廖某甲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防护林地非法采石打砂,面积较大,致使林地遭到破坏,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红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9718****;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58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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