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文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于2017年5月1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深圳市**后于2017年5月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镇**村**组**号,于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抢劫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沙井派出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4日因赌博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沙井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以上六人均已判决)自2019年8月5日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楼出租房内开设赌场。该处出租屋系由二手房东被告人尹某某负责提供。该赌场以肖某甲、肖某乙为股东,黄某某、张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放数,杨某甲负责望风、带客,王某甲、被告人文某某负责发牌、抽水,以扑克牌“赌三公”方式聚众赌博。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抓获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六人及参赌人员胡某某、李某甲等八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3447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楼抓获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抓获被告人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赌资、赌博工具扑克;2.书证:取保候审材料、相关病历、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传唤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和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乙、张某乙、蔡某某、张某丙、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王某乙、肖某甲、肖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文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202月3日

附:

    1. 被告人尹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