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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曹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曾因容留卖淫于2018年1月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曹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尹某某在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公寓、屯溪区桑园小区以及屯溪元一大观**楼租赁房间,容留、介绍卖淫女到其租赁的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其为卖淫女提供吃住、卖淫工具并与卖淫女约定好卖淫项目及分成。被告人曹某某和尹某某约定,由其为尹某某介绍、招揽嫖娼人员,每介绍成功一次可以拿30元的提成。被告人宋某某(另案处理)和尹某某约定,由其帮尹某某管理元一大观**楼卖淫场所,包括招揽嫖客、联系卖淫女、收款等,每介绍成功一次可以拿50元的提成。截至5月8日晚被查获,尹某某和曹某某的违法所得分别为5000元和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容留卖淫女黄某甲在其租赁的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公寓**楼某房间内,为嫖娼人员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嫖资为900元。

2.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尹某某介绍卖淫女黄某乙为嫖客陈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嫖资为468元。

3.2020年4月初、4月26日和4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容留卖淫女黄某乙在其租赁的屯溪区**小区**幢**室内,为嫖娼人员姚某某分别提供三次卖淫服务,嫖资分别为468元、468元和900元。

4.2020年4月22日,4月30日,嫖娼人员张某甲通过被告人曹某某的介绍,在被告人尹某某租赁的屯溪区**小区**幢**室内接受卖淫女黄某乙提供的卖淫服务,嫖资均为468元。

5.2020年5月7日晚23时许,嫖娼人员汪某某通过被告人曹某某的介绍,在被告人尹某某租赁的屯溪区**小区**幢**室内接受卖淫女张某乙提供的卖淫服务,嫖资为468元。

6.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嫖娼人员朱某某通过被告人曹某某的介绍,在被告人尹某某租赁的屯溪区**小区**幢**室内接受卖淫女曾某某提供的卖淫服务,嫖资为300元。

7.2020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容留卖淫女刘某某在其租赁的屯溪区元一大观**楼**室内,为其介绍来的嫖娼人员陈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嫖资为500元。

8.2020年5月8日19时许,嫖娼人员汪某某通过被告人曹某某的介绍,在被告人尹某某租赁的屯溪区**小区**幢**室内接受卖淫女曾某某提供的卖淫服务,嫖资为468元。

9.2020年5月8日21时许,嫖娼人员毕某某通过被告人曹某某的介绍,在被告人尹某某租赁的屯溪区**小区**幢**室内接受卖淫女曾某某提供的卖淫服务,嫖资为368元。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和曹某某于2020年5月9日0时许在屯溪区**小区**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曹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在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被告人曹某某介绍2人以上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二被告人在部分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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