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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区**镇**居委会**组**号,暂住在上海杨浦区**路**弄**号**室。2001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三十日;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三十日;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路**弄**号**室开设百家乐赌场。被告人曾某某和冷某某(未成年人)在上述百家乐场所内负责操盘等。

2020年7月1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同时查获多名参赌人员和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日凌晨许,其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内百家乐赌场内参赌,被上门来检查的民警抓获。赌场的老板系被告人尹某某,绰号叫“老虎”。

2. 证人唐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日凌晨许,其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内百家乐赌场内参赌,被上门来检查的民警抓获。被告人尹某某系老板,被告人曾某某系操盘手。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市**路**弄**号**室内百家乐赌场的老板是尹某某。曾某某系操盘手,他还带着一个小男孩帮他一起操盘。 

4.同案犯冷某某的供述,证实本市**路**弄**号**室内百家乐赌场的老板是尹某某,其是操盘手,被告人曾某某接和,其和曾某某都做配钞的。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在涉赌现场在本市**路**弄**号**室内查获百元人民币238张,笔记本电脑一台,随行付一台,猫眼监控一个,钥匙一把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赌资被扣押保全及被收缴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被告人尹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曾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中怀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尹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杨浦区看守所。

2. 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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