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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朱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6********,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与黄某某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对双胞女儿,2017年,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尹某某已婚,仍然在甘肃省、昆明市等地打工期间和被告人尹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直至案发,期间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已有配偶、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形下,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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