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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18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西安市中医医院伺机盗窃,二人采用李某某望风、尹某某盗窃的方式,在急诊科留观室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病床边床头柜上的钱包(内装有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后二人行至凤城八路中国银行,以被害人身份证号码上的生日作为密码通过ATM机将被害人交通银行卡内现金1200元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3.辨认笔录;

4.监控视频;

5.银行流水;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锐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441****)。

2.案卷叁册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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