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8090623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有一套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该房屋是杨某某2013年5月17日贷款购买,贷款期限8年,杨某某尚欠房贷余额118900元,因此该房屋目前因贷款未清偿完毕无法办理房照,并且杨某某因逾期未还款被起诉。同时该房屋目前已欠缴供热费、物业费、二次供水费等共计4万余元。
1.被告人杨某某因外债过多无力偿还,欲将**小区的房屋出售,于是找到其舅妈帮助联系买方。因杨某某欠陆某某钱,陆某某便帮助杨某某联系卖房一事,希望杨某某能够将房屋卖出后还其欠款。2019年4月份,陆某某将杨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了想要买房的青冈县**镇居民孙某某(被害人,男性,39岁),孙某某与杨某某联系后,杨某某称自己在外地,委托被告人尹某某与孙某某协商买卖房屋一事。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杨某某和尹某某故意隐瞒该房屋贷款逾期未还以及欠缴物业费、供热费等费用的事实,最终孙某某同意以1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价格购买该房屋,与杨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后交付给杨某某2万元定金。杨某某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第一次卖房后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其舅妈陆某某碰见,告知陆某某上次买卖房屋没有成交,不能还其欠款。2019年8月份,陆某某得知青冈县**镇居民史某某(被害人,男性,47岁)有买房打算,便将杨某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史某某。史某某与杨某某联系后,杨某某产生了再次骗钱的想法,便让被告人尹某某与史某某协商买卖房屋一事。在协商过程中,杨某某与尹某某再次隐瞒房屋贷款逾期未交及欠缴物业费、供热费等费用的事实,并虚假承诺2019年9月15日前将房照办好交到青冈县**镇**房屋中介,最终与史某某以13.5万元的价格达成买卖协议,史某某交付给尹某某6000元定金,尹某某留下3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3000元交给杨某某后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骗取孙某某、史某某共计人民币26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孙某某、史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陆某某、张玲敏等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长生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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