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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林某某贩卖毒品、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6211978********,汉族,初中肄业,城镇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6日被我院重新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31977********,汉族,小学,城镇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6211991********,汉族,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林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岳池县**镇**街**号家中,将一包重约0.2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岳池县**镇**街**号家中,将一包重约0.2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甲。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岳池县**镇**街**号家中,将一包重约0.27克的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甲。2019年12月10日,林某甲在岳池县**镇**街“凤山公园”牌坊外面,将在尹某某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的重约0.27克的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乙。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林某乙在岳池县**镇**村**组**号**楼卧室内,容留林某甲、蒋某某、李某某与自己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多次有偿转让毒品冰毒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涉嫌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02年4月27日,尹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07年2月4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在岳池县**镇**路中断加州歌城吸毒K粉三条,2007年2月7日,岳池县公安局给予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有偿转让毒品冰毒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06年5月30日林某甲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林某乙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危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4月25日下午至22时许,林某乙与李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在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李某某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4月26日岳池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林某乙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玲玲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2861****. 

2.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证据2册、情况说明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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