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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市**金属焊材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花园**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0********,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金属焊材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路**号。

被告人尹某某、梁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梁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12月5日将本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2019年4月4日将本案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0日、5月4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原在徐州市**焊接材料厂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7月被告人尹某某成立徐州市**金属焊材制造有限公司,雇佣原徐州市**焊接材料厂工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违反徐州市**焊接材料厂保密制度,擅自将徐州市**焊接材料厂拥有的SES-**熔化咀药皮配方转化为SES-**熔化咀药皮配方,自2012年10月投产并对外销售SES-**熔化咀以来,给徐州市**焊接材料厂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7万余元。经鉴定,**焊材制造有限公司的SES-**熔化咀药皮配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徐州市**金属焊材制造有限公司的SES-**熔化咀药皮配方与徐州市**焊接材料厂的SES-**熔化咀药皮配方技术秘点1限定的技术信息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从徐州市**金属焊材制造有限公司扣押的SES-**熔化咀等物证;

2.熔化咀药皮配方单、保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章某某、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徐州忠诚司法会计鉴定所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梁某某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子瑜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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