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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江某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泸州市**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江阳区**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别名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思蜀(绰号飞飞),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泸州市江阳区**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泸州市江阳区**中路**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徐某某,绰号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泸州市江阳区**中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起,被告人尹某某发现违法利用信息网络群发违法短信可以获取非法利益,随即与廖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等人商议,决定共同通过购买电话卡以及短信群发器(俗称“猫池”)、手机群发软件等方式进行群发短信谋利。

2017年9月份,廖某某向尹某某介绍谭某某、余某某、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团伙。其后,被告人尹某某组织谭明俊等人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栋**单元**楼一房间内群发违法短信。

2017年9月期间,尹某某组织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小区**号楼**号群发违法短信。

2018年3月,因四川省内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对发送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管制。尹某某、廖某某组织谭某某、余某某、邱某乙等人前往云南省,并将其在泸州市使用过的发送短信设备快递运送至云南省昆明市。谭某某、余某某等人则分别租用云南省昆明市**小区**幢**室、**小区**幢**室、**小区**栋**单元**室设置“机房”帮助他人日平均发送“淘宝兼职”等涉嫌诈骗内容的短信息20万条,非法获利600万余元。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侦查,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3月底4月初,又伙同杨某某、宋某某群发短信。由尹某某、宋某某提供群发设备、群发短信电话卡、银行卡,由杨某某组织被告人袁某某、邓某某、徐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群发六合彩等内容的短信,相关获利均打入由尹某某、宋某某控制的陈某某、万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尹某某安排郑某某(另案处理)将卡中资金用于购买手机充值卡,由宋某某通过第三方平台出售后提取现金,进行分配。其中尹某某、宋某某各获得利润的25%,杨某某获得50%,并由其支付袁某某、邓某某、徐某某等人报酬。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从2019年4月至案发,发送相关违法短信1610875条,非法获利758650元。在袁某某、邓某某、徐某某群发短信期间,被告人邱某甲于2019年7月10日晚帮助袁某某等人群发六合彩短信两万余条。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郑某某经谭某某介绍,与被告人尹某某合作,由尹某某提供群发设备、群发短信电话卡、银行卡,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单元**号,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群发六合彩等违法短信一个周左右。在该房屋中侦查机关扣押了相应用于群发短信的设备。经检查,群发设备发送短信共计119634条。

2019年5、6月,由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群发短信设备,杨某某、陈某某共同出资十余万元购买电话卡,组织被告人文思蜀、郑某某、江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号**单元**号房屋内群发六合彩等违法短信,相关获利均打入杨某某控制的陈某某、钟某某、毛某某银行账户。经查,2019年6月至案发,文思蜀等人发送六合彩等违法短信445000余条,非法获利1976914.7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他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被告人尹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文思蜀、袁某某、邓某某、徐某某、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江某某、郑某某、文思蜀、袁某某、邓某某、徐某某、邱某甲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其他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思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思蜀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左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江某某、郑某某、文思蜀、袁某某、邓某某、徐某某先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居住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32831****;被告人杨某某居住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玉**期**号楼**号,联系电话1737496****;被告人邱某甲居住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28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9份。

5.扣押作案工具、赃款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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