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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王某抢劫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53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号院****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9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曾因卖淫嫖娼于2019年3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通过微信约定以包夜300元钱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尹某某因之前闫某某支付嫖资问题不满,遂与被告人王某商量在其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让王某冒充其老公敲诈被害人闫某某。2020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闫某某来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区南门对面二楼尹某某租住的屋内与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王某按约定用钥匙开门并进入卧屋,冒充尹某某老公对闫某某进行敲诈。后被告人尹某某走出卧室,被告人王某对闫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声称自己是公安民警相威胁,强行拿走闫某某手机并索要解屏密码、银行卡密码,将闫某某的银行卡内6000余元通过微信转账至尹某某手机微信内,并删除转账记录。2020年5月11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将尹某某微信账户内3000余元转至其实际使用的其母亲校某某微信账户内。经鉴定,被害人闫某某左眼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鉴定意见;2.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3.户籍及前科材料、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工作证明、财付通账户查询单等书证;4.证人李某、校某某证言;5.被害人闫某某陈述;6.被告人尹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王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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