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4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洪雅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洪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多次在洪雅县实施盗窃,查证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驾驶川ZY****号面包车,在洪雅县洪川镇长远小区佳晟电器维修部盗窃格力空调一套、电锤一台、扳手一把、废旧铜管21.3斤,同日,二人将废旧钢管以426元价格出售给黄某某,尹某某分得226元,王某某分得200元,格力空调以350元价格出售给唐某某,尹某某分得200元,王某某分得150元。

2.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驾驶川ZY****号面包车,在洪雅县洪川镇峨森建材有限公司盗窃旧电机两台,二人将两台电机以454元价格出售给黄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3.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驾驶川ZY****号面包车,在洪雅县洪川镇峨森建材有限公司盗窃旧电机一台、废铁523斤,二人将电机、废铁以750元价格出售给黄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4.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驾驶川ZY****号面包车,在洪雅县洪川镇封河路“鸿发制冷店”盗窃铜管、铜芯线、铜管弯头及现金一百余元,二人将以上物品以1830元价格出售给黄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其中110元用于加油,盗得现金尹某某所得。

5.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驾驶川ZY****号面包车,在洪雅县洪川镇柳街徐某某商铺盗窃奥克斯空调外机一台。

经鉴定,二被告人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2124.4元,到案后,尹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