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5********,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被告人尹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因吸毒,于2019年11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1********,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其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8被无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其因吸毒于2017年3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尹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尹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凌晨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将2克左右的冰毒卖给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700元钱,后尹某某将2700元钱转给王某某;
2.2019年8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尹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尹某某告知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将剩下的冰毒交给尹某某由其处分。被告人尹某某冰毒卖给了李某某,收取毒资400余元,该毒资由尹某某实际处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武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