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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苏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0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72********,彝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某,在昆明市**区**小区、**小区等地,在无实际支付能力及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炒股为名,并通过承诺支付利息的方式诱骗**教会的“教友”,将周某某、田某某、施某某等14名被害人交付的款项共计13,802,988.65元中的9,835,017.00元转入股票账户,诈骗得上述被害人款项共计3,967,971.65元,后挥霍。 

2019年6月1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安宁市磷肥厂生活区公租房**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尹某某、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账目往来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杨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施某某等人的陈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款项鉴定;6. 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的提取、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尹某某、苏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爽

2020年3月9日

附:

1.​ 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 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3.全部案卷材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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