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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葛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江苏省东海县人,家住江苏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3********,初中文化,货车帮信息员,贵州省兴义市人,家住兴义市**镇**加油站旁**安置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黔西南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帮”APP平台联系发布货运信息的被告人葛某某,尹某某在无烟草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仍与葛某某达成烟叶的运输协议,运费为2.2万元,葛某某获得信息费200元,运输线路为云南曲靖装运烟叶至四川攀枝花。次日凌晨1时许,尹某某驾驶鲁Q9****红色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罗平县板桥上高速往兴义方向行驶。当日3时许,途经汕昆高速兴义岔江收费站时被查获。经过磅称量,涉案烟叶重达14729.5公斤,经估价,该批烟叶价值人民币74.1011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车轨迹等;

3.证人证言: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尹某某、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烟草估价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葛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叶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选贵

检察官助理 田娟娟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江苏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982453****;被告人葛某某现住兴义市**镇**加油站旁**安置区,联系电话1518647****。

2.本案卷宗3册,起诉书13份;

3.涉案财物:涉案烟叶及货车一辆(暂存于兴义市公安局)、赃款人民币2000元、OPPO手机一部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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