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镇**街道**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30日至6月29日);因案情复杂呀,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5月30日、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被告人尹某某,请尹某某在嘉鱼县**镇寻找一处地点作为赌博场地。8月10日、11日,尹某某找到场地后,谢某某与鲍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出资5000元在嘉鱼县**镇**村与嘉鱼县**镇交界的山间树林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组织赌博,由尹某某负责安排放哨人员、将接送赌客的车辆带到赌场附近,每天参赌人员十余人,两天共计三十余人。尹某某获得8月10日的报酬1800元后,8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自动投案,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嘉鱼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谢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赤壁市**镇**街道**号**号;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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