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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邹某某等四人窝藏、包庇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2月6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尹某乙,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小区****单元**,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邹某甲、田某某、邹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左右,尹某丙、张某某、杨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盘州市响水镇鱼飘香烤鱼店门口,与李某甲、刘某某、薛某某、毕某某、唐某某、邹某乙、邵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尹某丙手持杀鱼尖刀将邹某乙、李某甲、邵某某杀伤,邹某乙、李某甲被杀伤后倒地,邵某某被杀伤后跑开。张某某、尹某丙、杨某某逃离现场,陈某某、宋某某用摩托车将李某甲送往响水镇卫生院抢救、唐某某用摩托车将邵某某送往响水镇卫生院救治。盘州市公安局响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将仍在现场的邹某乙送往响水镇卫生院抢救。李某甲、邹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邵某某在响水卫生院对伤口进行初步处理后转盘某乙矿务局总医院救治。

2019年12月31日凌晨2时左右,尹某丙逃离作案现场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某甲(尹某丙大姐尹某甲的男朋友)告诉邹某甲其在**镇鱼飘香烤鱼店杀着人,杀着的人可能死了,并叫邹某甲转点钱给他逃跑。邹某甲电话联系尹某丙的姐姐被告人尹某甲告知尹某丙杀着人的事情,尹某甲又电话联系尹某丁(尹某甲的父亲,另案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尹某甲的妹夫)告知尹某丙杀着人的事情,并让尹某丁准备点钱,让田某某到云南省富源县**镇帮着开车送尹某丙外逃。接到尹某丙电话后,邹某甲跑到鱼飘香烤鱼店附近查看情况,在周围群众口中得知杀死了两个人。邹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某甲,让邹某甲开车送其到尹某甲家将尹某丙送出去。邹某甲开车将邹某甲送到尹某甲家,尹某甲拿了一千余元的现金给尹某丙后与邹某甲、邹某甲一起开车送尹某丙逃至云南省富源县**镇。31日6时左右,邹某甲、尹某甲、邹某甲送尹某丙到达富源县富村镇后,尹某甲联系尹某丁送来2300元钱给尹某丙。被告人田某某开着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云**号的大众朗逸牌轿车到富村镇遇到尹某甲等人,尹某丙、邹某甲、邹某甲三人上了田某某的车。田某某开车载着尹某丙、邹某甲、邹某甲往云南省文山方向行驶,11时左右到达云南省罗平县附近,尹某丙、邹某甲、邹某甲、田某某四人到一个山庄吃饭,期间田某某留了一个叫李某乙的联系方式给尹某丙,告知可以打李某乙的电话找到他们。饭后,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钱给邹某甲,让其买点东西给尹某丙路上用,然后田某某开车返回。期间,尹某甲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钱给邹某甲,让邹某甲给尹某丙买东西。邹某甲、邹某甲到福临万家购物广场给邹某甲购买了衣服、鞋子、帽子、背包、手提包及剃须刀、袜子等生活用品及一些吃的东西,然后邹某甲在福临万家购物广场套现3800元钱现金,邹某甲套现1500元钱现金拿给尹某丙。尹某丙换好邹某甲、邹某甲为其购买的衣服后与邹某甲、邹某甲分开,独自外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尹某丁、尹某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邹某甲、田某某、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的意见: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邹某甲、田某某、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尹某甲、邹某甲、田某某明知尹某丙涉嫌犯罪,仍帮助尹某丙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邹某甲、田某某、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甲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尹某甲具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和从犯的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邹某甲具有自首、从犯的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对被告人尹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量刑、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对被告人邹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甲、田某某、邹某甲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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