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有吸毒史,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吸毒人员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尹某某则联系被告人郭某某购买650元的冰毒。随后,尹某某和刘某某一起开车前往东莞石碣**大桥附近成功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告人尹某某遂从交给刘某某的毒品中取出一部分自己吸食。2019年10月15日,刘某某吸毒后在宝安区**街道**学校附近被民警抓获,从其左裤口袋香烟盒内缴获疑似冰毒一小包(重0.29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晚,民警在刘某某的协助下,在东莞市长安镇**村**路**号**路边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尹某某抓获,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以需要购买毒品冰毒为由联系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则通过手机微信给尹某某发送定位。随后,我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路**号****有限公司附近路面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郭某某抓获,现场从其右侧裤袋里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重0.6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当场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
另经查明,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后举报并协助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有两次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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